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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邓州:工伤事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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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3 15: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过调查核实,现将邓州市工伤认定领导小组2023年第2次会议讨论结果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人:邓州市安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邓州市安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郑功平
事实经过:2022年4月18日,安通电力安装公司工人郑功平与工友孙某等人在邓州市美景春天小区施工,郑功平因所安装配电柜倒塌碰撞受伤,后于2022年4月18日9时33分被工友送到邓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肱骨骨折、锁骨骨折、面部多发性骨折、晶状体脱位、肋骨骨折。2022年4月28日出院,同日又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肋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右上臂骨折、右眼框骨折、右眼球破裂。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2、申请人:高法有
用人单位:邓州市锦桥纸制品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高法有
事实经过:2022年3月1日,高法有经熟人邵某某介绍到邓州市锦桥纸制品有限公司上班,负责抄纸工作。2022年9月5日21时30分左右高法有在工作中手指与滚筒挤压受伤,后场区负责人程某某将其送往附近卫生室进行清创缝合。因出现食指肿胀影响活动,高法有于2022年10月20日前往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食指屈指肌腱损伤。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3、申请人:陈明学
用人单位:邓州市德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陈明学
事实经过:2022年2月27日,陈明学与向某某等人来到邓州市德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雍豪府工地上工作。2022年4月19日早上陈明学在工地三号楼从事拆模板工作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中身体后摔倒受伤,随后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明学于2022年4月19日8时08分被送到邓州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横突骨折、左侧胸腔积液。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4、申请人:邓州市人民医院
用人单位:邓州市人民医院
受伤害职工:杨苗
事实经过:2023年1月10日早上7点50分人民医院护士杨苗从三贤富贵园家中骑电动车前往医院上班,行至鸳鸯一路创冉超市东侧时与路东侧跑出的丁某某饲养的黑色狗相撞受伤。1月10日8时05分丁某某拨打120,并让其妻子陪同杨苗到邓州市人民医院做检查,杨苗被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半脱位。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5、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用人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受伤害职工:李成密
事实经过:2023年1月13日下午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市分局安排王森、李成密整理2023年1月11日单位退役军人上访事件材料,2023年1月13日21时17分王森、李成密进入单位,21时56分离开单位步行至十一小门口时王森、李成密发生车祸受伤,随后现场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2023年1月14日零时8分,李成密被送到邓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李成密被诊断为:开放性胫骨骨折、胫骨踝间棘骨骨折、腓总神经损伤、尺骨骨折、腰椎骨折、腓骨骨折、外踝骨折、跖骨骨折、休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成密无责任。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6、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用人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受伤害职工:王森
事实经过:2023年1月13日下午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市分局安排王森、李成密整理2023年1月11日单位退役军人上访事件材料,2023年1月13日21时17分王森、李成密进入单位,21时56分离开单位步行至十一小门口时王森、李成密发生车祸受伤,随后现场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2023年1月13日23时43分王森被送到邓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王森被诊断为:骨盆骨折、血管舒张性休克、胫骨平台骨折、创伤性尿道断裂、多发性腰椎骨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森无责任。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7、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
用人单位:邓州市公安局
受伤害职工:高义轩
事实经过:2023年1月31日,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并带至刑警大队值班室进行看护。1月31日21时左右,王某某挣脱一只手铐并与看护民警高义轩产生肢体冲突致使高义轩受伤,后其他民警赶到在2023年1月31日21时46分将高义轩送到邓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手指内在肌腱损伤、开放性手部损伤、面部烫伤。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8、申请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张新芳
事实经过:张新芳于2022年12月27日与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场区抽粪排污及后勤杂活等工作。2023年2月16日17时40分左右,张新芳在场区猪舍刮粪,工作期间刮粪绳卡住,张新芳用手去拉绳子时,刮粪机刮板回弹把其右手带入绕绳轮致使其右手无名指被绕绳轮挤压受伤,张新芳立即联系后勤主管王某某并于2023年2月16日21时被送至邓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环指末节指骨近段以远骨质及软组织缺如、右手开放性外伤、右手皮肤撕脱伤。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9、申请人:邓州市财政局
用人单位:邓州市财政局
受伤害职工:路爽
事实经过:路爽系邓州市财政局员工,2023年3月6日下午在岗上班时接到同事口头通知需要到财政局七楼综合办公室开会,3月6日16时左右路爽从邓州市财政局一楼大厅出发到七楼综合办公室参加会议,途经七楼卫生间时不慎滑倒受伤,后被同事送到邓州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10、申请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王景太
事实经过:2021年4月1日王景太与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24日王景太被外派至新野县牧原公司从事垃圾清理、收样送样等工作。2023年2月2日下午王景太从新野牧原3场驾驶三轮车前往检测点送样品,20时左右返回场区途中被小型越野车追尾受伤。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景太于2023年2月2日21时被送至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双小腿挫伤。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
11、申请人:邓州市锦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邓州市锦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栗玲
事实经过:栗玲于2021年9月起在邓州市锦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工作。2023年2月12日13时30分,栗玲从邓州市皇马小区骑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行至小区8号楼前时摔倒受伤,后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2023年2月12日14时28分栗玲被送到邓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脱位。
经研究拟不予认定为工伤。
12、申请人:杨素欢
用人单位:邓州市盛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杨聚财
事实经过:2021年11月30日杨聚财经杨某某介绍到盛禾物业做保洁员,负责将中心医院的生活垃圾送到垃圾中转站。2022年11月15日18时22分,杨聚财下班回家在邓州市团结路中心医院门口自北向南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受伤。并在2022年11月15日18时28分被120送至邓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受压、呼吸异常、颞骨骨折。后于2022年11月16日零时5分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杨聚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亡)。
13、申请人:黄银斗
用人单位:邓州市凯达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邢金丰
事实经过:邢金丰系邓州市凯达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负责邓州市林扒镇李楼村所承包路段的清洁工作。2023年1月3日下午邢金丰在所包路段捡拾路面垃圾,同日下午16时左右邢金丰在所包路段发生车祸受伤,随后同村村民拨打120急救电话,邢金丰于2023年1月3日17时11分被送到邓州市人民医院救治,2023年1月3日17时55分邢金丰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邢金丰无责任。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亡)。
14、申请人:邓州市穰东高级中学
用人单位:邓州市穰东高级中学
受伤害职工:杨立芬
事实经过:杨立芬系邓州市穰东高级中学高一英语老师,自2022年12月3日起一直在校上网课。2023年1月11日早上5时26分杨丽芬在邓州市穰东高级中学教职工宿舍上网课时,身体突发严重不适,5时55分其女儿向在校教师黄某某呼救,黄某某随即赶往校门口诊所寻找医生并拨打校领导电话,6时左右医生刘某及其他老师赶到宿舍救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6时40分120赶到抢救,大约20分钟后杨立芬老师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亡)。
15、申请人:杨国继
用人单位:邓州市第二高级中学
受伤害职工:杨学明
事实经过:杨学明系邓州市第二高级中学高三男生宿舍楼宿管,2022年7月24日晚上杨学明在二高中高三男生宿舍值班时突发疾病倒地不起,2022年7月25日零时左右杨学明妻子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向同层其他宿管呼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杨学明于2022年7月25日零时50分被送到邓州市中心医院救治,2022年7月25日杨学明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经研究拟认定为工伤(亡)。
16、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邓州市供电公司
用人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邓州市供电公司
受伤害职工:刁杨
事实经过:2023年2月18日下午刁杨在汲滩镇供电所营业大厅上班,15时31分刁杨告诉同事李某某说自己身体不适、头晕、恶心,可能是血压不稳,需要回家吃药。随后刁杨步行回家,行至汲滩街上面粉厂附近因头晕走不动路蹲下休息,后被路过的邻居廖某某发现送回家中。大约半小时后刁杨情况恶化,其家人拨打120并喊叫邻居廖某某帮忙照看,2023年2月18日18时2分救护车赶到将刁杨送往邓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干出血、肺部感染、坠积性肺炎、脑积水。2023年2月18日21时医院出具病危告知书,2023年2月20日15时17分出院,当日15时30分刁杨死亡。
经研究拟不予认定为工伤(亡)。
17、申请人:邓州市汲滩镇中心学校
用人单位:邓州市汲滩镇中心学校
受伤害职工:张桂梅
事实经过:张桂梅系邓州市汲滩镇孙寨小学二年级语文老师,疫情期间在学校上网课。2022年12月17日(周六)上午,张桂梅在学校上网课,10时左右胸口疼痛、胸闷、出急汗,11时左右村医赶到给张桂梅含服速效救心丸,十多分钟后张桂梅称好多了,不用检查,村医返回。12月18日(周日)上午11时左右,张桂梅突发疾病,随后村医赶到进行抢救,五分钟后张桂梅失去生命体征。
经研究拟不予认定为工伤(亡)。
公示时间为5天,从公示之日起计算。如对公示有异议,请向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严格为提供线索和材料的人员保密,决不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等情况。
通信地址:河南省邓州市新华中路204号  邮编:474150
举报电话:0377-62287528 0377-6228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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