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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报!南阳二中学生坠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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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9 10: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4月27日上午,南阳市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二中学生张某某坠亡事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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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南阳市第二中学(第三完全学校校区)高一学生张某某在学校教学楼顶楼天台不幸坠楼离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南阳市第二中学校同步成立专项工作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全力安抚坠亡学生家属,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相关情况通报显示,张某某,男,汉族,2005年2月出生,南阳市卧龙区人,2020年9月入学,在校寄宿。2020年12月2日22时30分学生宿舍楼关闭后,查寝老师发现张某某未在寝室。23时07分,保安听到教学楼前传来“啊”的声音后感觉异常,遂到值班室报告保安班长王某学,王某学于23时15分赶到事发现场,发现张某某俯卧在地呻吟。23时23分,宿舍管理员王某梅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张某某班主任樊某楠,23时35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抢救,樊某楠跟随救护车一同前往,同时将情况通知张某某父亲张某斌,张某某于12月3日凌晨2时1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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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东端张某某被发现位置)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封存提取该校视频监控系统硬盘,先后调阅事发现场周围及教学楼内监控视频共1225分钟,调取证言2200余份,确认教学楼与宿舍楼相互独立,当日22时26分至事发时校园内未发生异常情况;经过现场勘查,教学楼顶楼走廊通往天台门锁闭,走廊西端南侧玻璃窗开启,窗外为露天平台,在该窗内侧窗台提取一枚前脚掌鞋印,在天台护栏(高142cm)的外沿(宽100cm)提取到香烟盒、打火机和眼镜三样物品,经比对均系张某某生前遗留,现场未发现其他异常痕迹;死者衣服破损位置为缝线处开裂,裂口双侧对称,衣服整体破损情况为高空坠落时身体撞击地面致衣物缝合处瞬间撕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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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护栏外沿张某某遗留的香烟盒、打火机和眼镜三样品)
经过对学校老师、同学和救护车医生走访调查,确认张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入学,就读于高一(18)班,住宿于寝室楼412房间,就读期间,未发现张某某有向老师及同学反映在校遭受欺凌的情况。2020年12月2日上午,张某某因违反纪律受到班主任和政教处老师批评教育,班主任将该情况告知其父亲张某斌后一直保持微信联系,当日中午老师发现张某某情绪低落后通知张某斌下午到校配合工作,张某斌未如约到校。结合视频监控及在校师生反映,当晚校内未发生学生异常聚集或打斗等情形,当日22时,晚自习下课后张某某未回宿舍,对同学称“心情不好,想自己呆一会儿”;事发后送医院途中,张某某在救护车上对班主任说:“我要跳楼”、“别告诉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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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
2020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排除张某某坠亡刑事案件可能,告知死者父亲张某斌后,其对此结论不予认同,提出进行法医学鉴定。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委托张某斌指定的武汉某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确认其体表损伤较表浅,伤口出血不明显,均为擦碰伤,非咬伤、棍击伤、指压伤和勒伤;体内骨折多发,内部脏器损伤严重,符合与大平面物体碰撞暴力作用所致,结合毒物血醇检验结果,结论为“系生前高坠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办案民警于2021年4月13日将该司法鉴定所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当面告知张某斌;4月16日,张某斌提出异议要求补充鉴定,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复勘并进行补充鉴定,多次上门和通过电话与张某斌联系欲告知其补充鉴定结果,张某斌均拒绝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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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2021年5月5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张某斌向南阳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南阳市公安局邀请省内法医和刑事技术专家团队对该事件进行全面复查复核,经鉴定张某某双手十指指甲未检出他人DNA成份;认定张某某受力方向为从足部到胸部,且受损伤程度由重到轻,着地方式为双脚竖直落地;楼顶平台距地面垂直距离20米,张某某倒地位置离教学楼南外墙最近距离1.8米(头部),最远距离3.2米(脚部),排除被他人从楼顶推下或抛下可能,结论为非外力作用下自主跳楼坠亡。
南阳市公安局于8月18日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张某斌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2021年9月3日,南阳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学生张某某坠亡事件情况的通报》,对该事件调查结果、善后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发布。
记者从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相关部门将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全力做好该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与全社会共同携手,为学生创造平安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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