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邓州市委书记专栏反应:住房问题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白牛白西村民,16年我不在家,村里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我的房子拆了.后补地皮一块,,(据我了解地皮是超耕地)现在住的地方都没有 !房子拆了一分钱没补偿 把我家拆了,给了一块不属于我的地 感觉村里是在敷衍了事 现求领导给个家我
10月21日,中共邓州市委邓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局官方回复: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已责成邓州市白牛镇政府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接到网友反映的问题后,白牛镇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联系相关单位,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2016年,因集镇建设需要,白西村需拆迁4组网友的3间平房,因网友长期不在家,白西村委会与网友叔叔李长*、李长*达成拆迁协议,共补偿网友宅基地2处。
2020年9月,经与网友的叔叔李长*、李长*商议,将补偿的两处宅基地的其中一处出售,用出售的资金在另一处宅基地上为网友代建住房,房屋建设完毕后,网友即可入住。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在这个投诉案例中,有一点十分值得关注和讨论!就是农村民房没有经过当事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村里和乡里有权进行强制拆除吗?
据了解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参照相关法规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以上所说是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也就是说,拆迁要与当事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