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反映:花洲书院小公园旁边的小树林,本来是居民散步遛弯的地方,每晚上都有人拿着大音响来唱歌,哪声音真是响,关着窗户都听得很清楚,而且经常有话筒刺耳噪声。我们周边的居民没法休息,小孩子没法学习,而且从晚上7点一直唱到10点多,多次去沟通,希望声音关小点,但人家根本不理你,音箱由二个增加到三个,声音更大。本来政府建小公园是让老百姓散步锻炼,结果制造的麻烦比带来的益处更多,希望有关部门来管管。
以上信息来源:邓州在线(红)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噪音扰民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去保护环境,针对这些违法的污染环境的问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过程中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旦是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轻微的污染环境的情况,这种情况一直有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强制力一直是令人担忧。
以前,经常把一些噪音绕民大额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依靠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去解决这些问题,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学生的考场的周围、小区的周边、公园等一些场所,经常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这种规定,将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人们优美的生活环境。 来源:邓州在线(红)、治安管理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