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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一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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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4 15: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邓州买房,如果遇到逾期交房了怎么办?近期,有网友提供了一个案例,值得大家参考。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后,获得了8万多元的逾期补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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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915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徐泉支付购房款343727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逾期交房,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辩称:2015年至2018年,邓州市扬尘办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全市在建工程停工、封土,为支持政府大气、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卢浮帝景项目不得不停工,每年从10月份至第二年1月底,大约十二个月。

2017年,邓州市市政公司修筑单元××商品房××套路至田庄口路段,从3月初至10月底停工8个月,另因瘦身钢筋事件影响停工三个月。应从工期中扣除以上时间,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交的邓州市市政公司证明一份,以证明建房期间因修单元××商品房××套导致停工的事实,原告有异议,认为该事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本院认为异议成立,该证据不予采信;

2、被告提交的瘦身钢筋新闻及判决书一组,原告有异议,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遇到不可抗力情况应在60日内通知买受人,但是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本院认为异议成立,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与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被告位于邓州市人民路17号佰宇卢浮帝景第9幢1单元****商品房一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343727元。

双方合同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原告,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本案调解不获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徐*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期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到2018年12月31日的逾期天数为1279天,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数额为87925元(343727元×0.0002×1279天)。

被告佰宇公司辩称受政府扬尘治理政策、道单元××商品房××套施工、瘦身钢筋等不可抗力影响,应扣除相应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从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辩称扬尘治理、道单元××商品房××套施工不可抗力的情形均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交房之后依法不能免除责任。被告也不能证明邓州市建筑市场是否在瘦身钢筋事件影响范围。

被告要求按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仅是在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情况下的计算方法,而本案中双方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了计算方法,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法部分应予支持。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支付违约金87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原告徐*负担190元,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9年5月24日

随后在2019年12月4日,本院在执行徐*与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为其他案由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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