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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权威发布!邓州某公司被相关部门罚款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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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4 10: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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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环罚决[2020]第4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3***31N

法定代表人:罗XXXX

地      址:邓州市*******院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0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邓州市********露天堆放石子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为维护环境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四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16661101040004091账号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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