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设立镇标准和河南省
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设立镇标准》《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4日
河南省设立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要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
(二)设立镇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释放发展潜力和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等方式。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和面积指标。
1.拟设镇的乡位于平原地区的(以下简称平原乡),总人口不少于3.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8万人、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
2.拟设镇的乡位于山区、丘陵地区的(以下简称山区乡),总人口不少于2.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5万人、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二)经济指标。
1.拟设镇的平原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
2.拟设镇的山区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上一年度排名的前50%。
(三)基础设施指标。
1.拟设镇的平原乡,道路硬化率、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有齐全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垃圾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90%,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拟设镇的山区乡,基础设施指标不低于拟设镇的平原乡指标的90%。
(四)公共服务指标。
1.拟设镇的乡,配备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通信、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互联网、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2.拟设镇的乡,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社会福利机构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场所。
三、其他
(一)本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二)设立街道要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划分、面积和人口规模、历史文化、服务能力等因素。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万人、建成区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的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应逐步撤销设立为街道。设立街道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采取结构性调整等方式。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为街道。
(四)设区的市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前,要将设立方案报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批准设立街道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和面积指标。
1.撤销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市辖区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5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70%,建成区面积不低于乡镇总面积的40%。
2.撤销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市)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4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建成区面积不低于乡镇总面积的30%。
(二)经济指标。拟设街道的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镇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
(三)基础设施指标。拟设街道的乡镇,道路硬化率、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有齐全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垃圾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90%,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四)公共服务指标。
1.拟设街道的乡镇,配备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通信、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互联网、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2.拟设街道的乡镇,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社会福利机构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场所,每千名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均符合有关要求。
三、街道的整合和分设
对现有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合理的街道,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常住人口16万人以上的街道可以分设1个街道,分设后的街道均应符合新设街道的各项要求。
四、其他
(一)本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河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