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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一女子首付9万买房却被坑!起诉开发商后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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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4 10: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网友发来一起案例,值得大家了解和反思。主要是一名女子花费9万元交了首付买房,结果开发商变更项目也该名了,然后,房子就没了。最后,女子起诉新开发商和原来的开发商,依旧是败诉!

这里面有一点大家要注意,买房一定要认准五证和备案合同,这才有法律约定效果。而这名女子交钱的时候,楼盘是什么手续也没有的,如今想要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也是难上加难!法律是不保护违法房屋的!

具体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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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6年1月9日,原告与金时代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定购御景天下项目17#楼2单元603号商品房。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给金时代公司购房首付款90817元。

2020年2月,原告得知御景天下项目现更名为悦澜湾项目且正在销售,销售方为荣园公司,而原告购买的17#楼2单元603号商品房现实际为悦澜湾项目1#2单元603号商品房。

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进行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于被告金时代公司签订的《御景天下商品房定购协议》为有效合同且被告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依照原合同约定于原告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悦澜湾1#楼2单元603号房即原御景天下17#2单元603号房)办理贷款手续等一切与房屋交付相关的事宜。

原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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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被告金时代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将该工程转让给荣园置业,包括金时代的公司公章,既然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荣园公司,故荣园公司应给原告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交付前期商品房买卖约定的房屋。

被告金时代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当时定购的17号楼就是本案涉案的房屋,该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金时代公司已经将公司的所有的权利义务概括性转让给了荣园公司,故荣园公司应当对对外销售的房屋承担义务。

被告荣园公司辩称:
1、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驳回起诉;
2、原告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所依据的商品房订购合同属无效合同,应驳回起诉;
3、应由被告金时代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荣园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邓州市人民政府邓政文(2018)197号文件,证明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任何个人;

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邓征(2018)04号文件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项目签批图纸,证明御景天下项目被政府征收后出让给荣园公司,该项目此前为违法违建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原告与金时代签订的合同属违法,订购的房屋不存在,原告和荣园公司也没有关系;

本院查明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综合、客观认定。

经庭审质证,结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1月9日,原告张*与被告金时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原告张*购买被告金时代公司开发的御景天下项目17#楼2单元603号商品房,随后原告又向被告金时代公司交纳房屋首付款90817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30日,被告金时代公司与被告荣园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金时代公司)将其在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前李湾“御景天下”项目的全部合法权益以105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荣园公司)。

再查明,邓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5日下发的邓政文(2018)197号文件,同意征收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陈湾社区前李湾东区集体土地使用权;2018年6月30日,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邓征(2018)04号文件决定对花洲街道办事处陈湾社区前李湾东区(御景天下)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地上建筑物按照评估价(2266.11万元)予以征收,收归国有。

2018年11月19日,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坐落于北京大道东侧、雷锋路南侧共计13373.5平方米的宗地以26680000元出让给被告荣园公司。该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现状土地条件明确了该宗地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内有国有2266.11万元建筑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案涉《御景天下商品房定购协议》所涉房屋无任何房屋准建手续,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张*与被告金时代公司签订的《御景天下商品房定购协议》为有效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原告张*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荣园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包括依照原合同约定于原告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贷款手续等一切与房屋交付相关的事宜,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新时代公司与被告荣园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被告荣园公司仅受让被告金时代公司“御景天下”项目烂尾楼,且原告张*与被告荣园公司未签订任何合同,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张*应向被告金时代公司主张权利,且原告张*当庭表示坚持原诉讼请求,故原告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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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这个案例值得买房人防范风险,有些楼盘没有证件,就无法签订备案合同,没有约定权益保障。现在有风险了,房子和几万元都打了水漂了!大家在买房这件事上,切记不可贪图小便宜,往往就是吃大亏的前奏!

在文书中,邓州市人民法院说的很清楚:所涉房屋无任何房屋准建手续,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之前这名女子九万余元买房的时候,这个楼盘是没有手续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类似于一些烂尾楼,没有手续,业主们想去法院起诉都不行的!人情上我们很同情,法理上却就是这样的!
买房要认准有实力的开发商,认准证件齐全的项目,认准已开发有成功小区的开发商,认准合法的楼盘,认准品牌品质叠加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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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4 15:34:52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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