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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南阳一国企老总收受房屋及车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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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10: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1327刑初271号之一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显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俊受贿一案中,发现被告人王某俊收受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名门华府小区商品房一套、车位一个,后登记在其女儿王某某名下,现查明该房屋信息如下: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产权证号:15××05;房屋坐落:卧龙区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名门华府4幢1单元703室;产别:私产;所在层数:7;建筑面积(平方米):145.50。现因上述房产已经法院执行局依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某某名下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名门华府4幢1单元703室(产权证号为15××05)的房产及对应车位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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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裁判文书网,王某俊,1985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原南阳市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工作,2004年1月任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经理,2007年2月任南阳市国资委监管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改革稳定工作责任人。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与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分别以其公司所占用的全部土地出资的方式与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南阳名门华府小区商品房住宅项目,收益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2007年11月6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南阳重工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推出房地产开发合作,将两公司的土地分别作价出售给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价款作为两公司职工改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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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某为感谢时任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某俊,为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南阳名门华府小区商品房住宅项目中所提供的前期规划、立项、印章使用及保障改制期间职工安置和稳定等帮助,于2012年,向王月俊赠送名门华府小区房产一套及对应车位一个,价值共计526318元。后王某俊以其女儿王某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号为15××05,登记产权人为王某某)。2019年11月12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1327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与原判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王某俊受贿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名门华府4幢1单元703室(产权证号为15××05)的房产及对应的车位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来源:河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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