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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告!邓州某副食商行被市场监督局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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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0 10: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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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XXX副食商行(经营者:xxxxx):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商行涉嫌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白酒一案,已调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商行取得联系送达听证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你商行于2020年1月份,销售到驻马店“诚信名酒”门店的12瓶“贵州茅台”白酒以及你商行内所经销的34瓶“贵州茅台”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你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本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拟对你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予以没收;3.罚款100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商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永刚 马秀峰  联系电话:0377—60372315               


                         邓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9月7日来源:邓州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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