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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拟征收这十个地方1651亩土地,每亩最高补偿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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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00: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邓州市实施202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该批次位于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拟征收张寨社区、白庄社区等10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0.0011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中除了张楼乡茶庵村每亩补偿4.7万元以外,其余的湍河街道,古城街道,花洲街道和裴营大丁每亩均为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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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000元/公顷。(约合每亩1200元)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

2020年7月20日-2020年8月20日,复核时间:2020年9月5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2020年7月20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邓拟征〔202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邓州市实施G328线邓州安众至唐坡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G328线邓州安众至唐坡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拟征收龙堰乡白马王营村、桑庄镇东鲁营村等5个乡镇25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00.045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部分社区村庄为4.7每亩,其余为4.2每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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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000元/公顷。(约合每亩1200元)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

2020年7月20日-2020年8月20日,复核时间:2020年9月5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2020年7月20日

注:3号征收方案约合征地150亩,4号方案征地约合1501亩,总计165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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