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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一男子深夜用挖掘机损毁他人房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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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0: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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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娄全田受邀列席邓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发表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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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经过三次鉴定、两次延长羁押期限,无论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还是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会前,娄全田检察长详细听取了承办检察官的汇报,查阅案卷材料、仔细研究案情,为列席做好充分准备。会上,娄全田检察长首先听取了承办法官就案件审理经过、合议庭意见等方面的详细汇报,然后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了中肯的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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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4月14日晚,在邓州市张村镇某村,被告人林某某雇佣邓州市孙某机械公司的挖掘机,将桥头北侧内邓公路西边的两间三层房子损毁经南阳某房地产评估公司鉴定:被损毁住宅房屋价格17. 42万元。争议焦点1、被告人林某某是否构成犯罪?2、林某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娄全田检察长首先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案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接着,娄检分析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1.林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损坏他人房屋,主观上具备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且经鉴定价值17.42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2、违章建筑的拆除是政府行为,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具有执行拆除的权力,且该违章建筑拆除一小部分后,是否继续拆除或给予补偿,处于不确定状态。违章建筑材料来源合法,实际价值存在,个人损毁行为不能成为阻却毁坏房屋行为的刑事责任性。3、房屋的损坏价值应以拆除前房屋的实有价值确定其损毁价值,该案第三次鉴定就是依据此作出的,且该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人有鉴定资格,鉴定事实客观,依法应予采信。 4、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耍威风,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往往伴有占用、占有行为,侵犯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是非法毁坏他人财物,而不是非法占有、获取,客观上是针对特定对象财物的毁坏。本案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会审委会委员经过充分讨论后,采纳了娄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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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全田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充分阐述检察机关的意见,使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加全面、清晰,有助于案件获得更加准确的裁判。对于检、法两家凝聚司法合力、促进双赢多赢共赢、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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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曹鹏、副主任唐盈陪同列席。今后,邓州检察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制度,不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邓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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