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近日接到邓州市燕店街人郭俊玲实名举报,反映邓州市盐业局胆大妄为,私自冒充自己胡乱编写行政执法文书,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2019年11月5号,邓州市盐业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邓州市腰店乡燕店街检查食盐市场,在燕店街郭俊玲副食门市部执法检查食盐时,店主郭俊玲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自己所销售食盐品牌的相关手续: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冀盐食盐邓州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配送单据,和本批次的质检报告以及本次购盐的河南省增值税发票等,但执法人员根本看都不看,对我(郭俊玲)进行了吓唬后,以擅自购销食盐为由,对该店的海莹牌精制碘盐72.4kg,喜意安精制碘盐68.4kg当场予以没收,当时现场执法人员就给郭俊玲一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邓盐当罚字(2019)第000355号
执法人员开具的邓盐当罚字(2019)第000355号
在邓州市盐业局执法人员开具:邓盐当罚字(2019)第000355号时,现场也没有让当事人进行申辩陈述,然后执法人员把盐装车拉走,再也没有来过此店,事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11月19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邓州市人民法院于1月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蹊跷的是在盐业局给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时,居然冒出来了2019年11月5日当时询问当事人郭俊玲的询问笔录及盐业案件现场调查(检查)笔录,以及邓州市盐业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邓盐查(扣)决字(2019)号第000255号文书,以及查封扣押违法物品清单,诡异的地方是所有当事人签字栏都是拒签。
以上都是盐业局向法院提供假证据
以上都是盐业局向法院提供假证据
以上都是盐业局向法院提供假证据
据举报人证实,那些所谓的询问笔录、盐业案件现场调查(检查)笔录、邓州市盐业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邓盐查(扣)决字(2019)号第000255号文书,当事人并没有见过,也没有找她做什么询问笔录。显然是盐业执法人员自编自演补的证据来欺骗法官。当事人根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盐业局执法人员自导自演向法院法官提供虚假证据。
最可笑的是虚假的盐业案件现场调查(检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是郭俊玲,被调查单位名称是燕店俊玲门市部,但是在调查的记录中写到当场在同勋名烟名酒门市部查获食盐68.4公斤。居然在把燕店俊玲门市部查获的食盐安在别家的商店头上,驴头不对马嘴,可笑至极。还有执法人员姚有朝和乔攀在文书上的签名字体也不一样。都是代签。
当事人郭俊玲证实,自2019年11月5日后,邓州市盐业局的执法人员就没有找过自己做任何的询问调查文书
律师点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书是不可以作假的,作假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如果确认邓州市盐业局执法人员伪造文书的话将面临法律制裁。
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