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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邓州市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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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0 23: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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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7日

邓州市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实施“一抓三突破”发展方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调动乡镇(街、区)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确保招商引资各项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两要两不要”(要税收富乡富市的、要就业富民安民的,不要圈占资源的、不要破坏环境的)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领域及招商范围
第二条  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包括:
(一)汽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纺织服装产业配套、农副产品加工、装备制造、新材料及电子器件、高新技术、医疗耗材、中医药加工;
(二)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
(三)电子商务、现代金融、大型物流、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章  招商重点区域
第三条  招商重点区域:选择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作为招商引资目标区,深化与这些地区政府、商协会、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实现我市优势资源与这些地区的优势企业、资本有效衔接。
第四章  项目落地区域
第四条  项目落地区域:以“三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乡镇专业园区为项目重点落地的载体和平台,提升完善功能,增强承载能力、辐射带动力,围绕区域的规划定位和发展重点承接项目。
第五章  招商办法
第五条  全员招商。坚持市领导带头,以乡镇为主体,市直部门广泛参与的大招商格局。
第六条  资本招商。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资本的杠杆作用,拉动社会资本投资。
第七条  驻地招商。聚焦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省外目标城市和地区,建立驻外招商联络处。
第八条  网络招商。利用招商网站、网络招商会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招商活动。
第九条  乡贤招商。利用我市在外乡贤众多的有利优势,打好乡情牌,鼓励乡贤、大学生回乡创业。
第十条  鼓励开展其他有效的招商方式。
第六章  项目落地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收集、筛选。各乡镇(街区)、市直单位获取投资线索并经过初步了解后,确定为意向性项目的,填写《邓州市招商引资线索登记表》报送市招商局,纳入项目线索库。
第十二条  项目考察。由市招商局和线索单位会同项目评审人员对意向性项目在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市场前景以及投资实力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洽谈。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及交办。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分类实施,对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交办;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或单独供地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评审专班进行评审,按照“第六章项目评审办法”规定进行评审论证后交办推进,填写交办单,明确分管市领导、责任单位和主要时间节点,及时督促掌握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洽谈及签约。通过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分包领导牵头项目承接单位负责进行具体洽谈。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承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对特大项目,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提请市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由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所有项目签约后三日内报送市招商局录入项目信息库。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及服务。合同签订后,由投资方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项目责任单位按照“第七章 项目服务推进办法”规定,协助投资方加快项目落地建设进度。项目责任单位派员全程参与项目的后续服务,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生产效益评审,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合作协议的一致性,确保项目投产达效。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对落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做好项目管控,准确把握详实的项目动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和引资单位是实施项目的主体,负责招商项目的跟踪、洽谈、签约、实施和服务,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控、督导、考评。
第七章  项目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决策机制,从产业政策、两型要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综合效益、建设周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体系,对拟在我市落地的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项目准入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流程:
(一)由项目引进单位对申请评审项目进行初步甄别、研判,并出具初审报告。
(二)项目引进单位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邓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初审报告、投资方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引资单位认为可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评审办公室收齐项目评审资料后,在会议召开前3天即发至评审组成员,供其调查、研究、论证和填写项目评审意见表等会前筹备工作使用。
(四)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由组长、副组长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市评审办公室负责召集。评审会议召开时,参会的各成员单位根据提交的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在《邓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组组成:
(一)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工作组)与招商引资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由市委常委任评审组组长,分管招商的领导担任评审组副组长,市政府办、产业聚集区、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商务中心区、招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科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人社局、法制办等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市项目评审办公室负责项目评审会务筹备及日常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精选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及时提供各自领域专业性评审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引入高校专家评审、专业公司评审,提高项目评审水平。
第二十条  评审监督管理。项目引进单位要全面准确掌握和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配合投资方做好各项指标分析,不得弄虚作假。市评审组成员单位要客观公正准确认真地评估提交的项目,不得敷衍了事。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项目服务推进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通过评审交办或直接交办后7个工作日内,由分包市领导牵头项目引进单位研究部署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确定项目服务责任单位,细化责任分工,组建推进专班,制定项目实施时间表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一线现场办公,协调解决服务保障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组建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班,由牵头服务单位负责人主责推进,负责对签约项目从开办企业到投产全流程的服务事项、政策咨询等组织、协调、督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指派一名“服务专员”,协同配合签约项目专班或牵头服务部门,认真做好权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签约项目落地时要在双方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基础上,确定投资方需要帮办的问题清单,由项目引资单位帮办,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放管服”要求,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和督查督办制度。建立项目推进月工作台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会,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对落地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协调,保障项目进度;对项目在开办企业、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关键时间节点,实行预警管理,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签约项目推进的、签约项目反应突出的问题,下达《邓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督办函》,限时办结。
第二十六条  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在签约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影响签约项目进度或致使签约项目“流失”的,应依规依纪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月通报、季排队、半年观摩评比、年度考核总评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参与,对各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要素保障不力、服务推进缓慢、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拖延项目进度、影响项目落地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确定需要退出的项目,指市政府及部门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引资项目。坚持“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引进单位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开展项目退出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专业标准按法定程序办理,层层把关引进项目,并贯穿招商项目事前评审、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及投产运营等全过程跟踪,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引进单位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须明确退出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可认定为退出项目:
(一)项目投资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在邓州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
(二)项目投资方在投资有效期内未履行投资协议,私自放弃投资项目建设的。
(三)项目投资方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投资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项目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3个月以上仍未实质性开工的。
(五)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规模或产生实物量的,由经市招商办向投资方书面发出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或下达整改指令两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项目投产达产后,若连续三年内经营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或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七)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意见要求建设,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超标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
(八)项目业主依法获得项目用地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容积率等指标,擅自转让(包括间接转让)、抵押项目用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一条  非项目投资方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如宏观政策改变、自然灾害等)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调查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具体情况提请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十二条  退出处置:
(一)经调查核实,符合项目退出条件的,由市招商办向项目业主书面下达投资项目退出通知书。
(二)项目退出通知书下达后,及时通过邓州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退出有关信息,待处置完毕后,撤销相关信息。
(三)对退出项目,除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外,土地使用权等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收回,其动产(设备、钢架车间等)限期拆除,不动产(普通车间、永久性建筑物)移交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可由投资方提出,待协商后给予适当补偿。
分期实施的投资项目,首期被认定为要求退出项目的,停止下一期项目实施,终止该项目后续投资协议。
(四)退出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行业规划发展政策,造成环境污染、土地闲置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五)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投资强度被认定为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以上的,按实际总投资强度和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之比重新核定土地面积,依法按出让时的原土地实际取得价格收回多余部分土地使用权。
第十章  招商引资工作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和市直部门根据考评结果进行相应的正向激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未能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具体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招商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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