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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邓州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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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7 00: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疫防办〔2020〕23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
补 充 通 知

各乡镇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工业企业的疫情防控和“三有一可”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不放松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根据《邓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邓疫防办〔2020〕14 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有组织开展规下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规下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由企业属地负责,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产业集聚区和各乡镇街区负责各辖区各规下小微企业的工复产审核验收,并报科工信局、卫健委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务工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流程与要求。由于前期审批环节较多造成企业务工人员健康证明办理进度缓慢,下一步,我市将简化流程并明确统一办理要求如下:企业向属地出具用工需求信息证明后,由各属地直接审核办理(四类人员除外,详见附表:工业企业务工人员健康证明)。
      三、保障工业企业运输通道畅通。为确保工业企业交通物流货运畅通,方便企业职工上下班出行,全市各道路卡口在企业接受检查,并出具 A 证、B 证、C 证或我市通行证后一律予以放行,确保企业货运及通勤车辆通行畅通。
      四、对工业企业外地返邓人员及车辆予以放行。对工业企业外地返邓的厂长经理、技术和营销人员,在严格进行人员体温检测和车辆消毒的情况下,由企业向属地提出返邓申请,并报交警队备案后予以放行,确保企业返邓人员和随行车辆顺利进入我市。同时,由各企业负责对返邓人员进行企业、项目所在地 7-14 日隔离,并每日向属地报备隔离期间的体温检测情况(湖北、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人员除外)。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原已出台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列入本意见的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务工人员健康证明
邓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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