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河南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邓州市接收安置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政策措施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具体到月数)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三、缴费工资基数、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申请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开始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超出截止时间,不再受理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入伍批准书或入伍政审表和提供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2、身份证(查验原件)。 3、《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提交最低生活保障证(查验原件),属于特困人员的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查验原件)。 5、属于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交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 六、补缴责任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由原安置单位审查申请材料并将认定后的申请材料报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核定应补缴月数、金额、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2、原单位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将认定后的申请材料报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核定应补缴月数、金额,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3、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由其负责受理申请、组织登记、核查情况,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七、缴费期限 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的相关单位和退役士兵本人,自收到市工作专班缴费通知后,请于3个月内完成缴费。 八、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为邓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光荣院(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西路85号)。 咨询电话:0377-6218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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