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办〔2019〕6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邓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 和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9-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驻邓各单位: 《邓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9月30日
邓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机制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南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职责。 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依法成立邓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农村宅基地划分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二)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职责。 邓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
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综治办:通过各乡镇(街道)综治部门及时发现、收集、汇总见义勇为行为,并与公安局沟通。
公安局:负责见义勇为的日常事务办理,及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民政局: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不符合工伤情形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致孤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教体局:对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伤亡的在校学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卫计委: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进行无条件组织救助,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市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评定见义勇为工作流程 (一)确认。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见义勇为人员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携带证明材料向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提交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查情况之日起30日内召开联席会议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日;需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加盖评定委员会公章,存档备查。
(二)公示。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做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荐人、申报人。
(三)复核。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以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依照规定作出的不予确认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四种: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0.5—5万元奖励。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举荐、申报见义勇为材料,评定委员会将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市公安局。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遭受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将及时依法予以严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邓州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应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力度。各单位尤其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涉及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切实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二)遵循《条例》,规范操作。《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行为确认权益保护、表彰奖励、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反复学习研究《条例》,具体经办人员更要牢记于心、熟练掌握,规范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将我市涌现的见义勇为人员推荐上报,广泛进行社会宣传,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涉及的成员单位要抱着对见义勇为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责任分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对举荐、申报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等行为,按《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法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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