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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话题] 邓州法院公开宣判常某等35人涉黑案件,“三眼帮”首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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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08: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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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下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首要分子常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包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其余20名涉黑被告人及14名组织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涉黑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

  2014年10月,常某因插手民间纠纷、替人行凶等行为被邓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常某刑满释放后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开始笼络人心,扩大势力范围和影响力,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索某、张某、孙某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青少年,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基本手段,恃强凌弱、逞凶斗狠,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以常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三眼帮”及其派生势力为纽带,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上命下从、配合默契,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先在额头纹一只眼,后在常某的组织领导下,赵某、孙某、陈某、袁某等组织成员相继在额头中央纹上一只眼睛等纹身图案,经常在快手、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晒组织成员聚集等视频,加上跟随其滋生事端的没有纹眼睛的团伙成员,对外号称 “三眼帮”。自2016年8月起,该组织开始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常某负责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犯罪组织中的事务,经常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组织者、领导者。常某及其骨干成员一方面通过辱骂、殴打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安排组织成员以“亮队”、非法拘禁等方式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等形式非法获利。该组织利用获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提供吃喝、住宿、娱乐、上网、感情联络等消费开支,部分钱财用于购买钢管、匕首、砍刀、头套等作案工具。同时,以向组织成员发放报酬、宴请有功人员提供经济帮助、帮助调解事端、看望慰问受到打击处理的组织人员及其家属等方式,笼络收买人心。李某、索某、张某、孙某直接听命于常某,深得常某信任,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是骨干成员。

  以常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6年以来,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5起,造成1人死亡、1人自杀、4人轻伤、18人轻微伤、6人被非法拘禁的严重危害后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注重程序正义,依法为未委托辩护人的21名被告指定辩护律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按照“三项规程”的审理要求,组织召开案件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形成庭前会议报告,确保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举证质证,充分保障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及法律适用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从重打击,对一般参与者区别对待。结合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邓州市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也是截止目前南阳市宣判的涉案人员最多的涉黑案件,仅判决书就长达265页18万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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