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法院公布三起涉黑恶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王霞光等十四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2005年被告人王霞光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在内乡县灌涨镇灌涨街、魏庄村周边树立了恶名。2009年7月王霞光又采用欺骗手段入党,2011年2月通过贿选进入魏庄村委,担任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同年9月,再次通过贿选担任魏庄村的村支书、村主任。王霞光自担任魏庄村支书、村主任后,随意辱骂、更换村民小组组长及村干部,并委任罗丽军等人为村协调员,参与村支两委事务,解决王霞光或村委不便出面处理的事情。在其淫威下,原党支部副书记王建党、村委委员王国政、村建房专干马书群、马书红也逐渐聚拢在王霞光的周围,听命于王霞光的任意调遣和使用。同时,王霞光以向组织成员发放报酬、宴请骨干成员和有功人员、为骨干成员提供经济帮助等方式,笼络安抚人心,令闫海飞、罗丽君、王建党、王国政等组织成员心甘情愿为其效力。自2010年以来,王霞光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非法经营、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18起,造成8人被殴打致伤,2人自杀(未遂),多个家庭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裁判结果: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霞光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一年到十一年间判处刑罚。一审宣判后,王霞光等九人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王霞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反而利用此在当地树立恶名,并通过欺骗手段入党、担任村干部,后利用村干部身份,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罗丽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利用魏庄村基层组织的合法外衣和把持基层政权的便利条件,从村委和社区多次挪用或侵占集体财物,用于个人及组织成员使用;以村委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利益进入村委账目后,由王霞光控制,部分款项由王霞光使用或为组织成员提供便利。该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的方式参与魏庄村社区开发建设项目,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长期非法控制魏庄村基层政权,把农村基层组织变成犯罪组织的活动平台,挪用扶贫资金、侵占村集体财产,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的审理,净化了社会空气,维护了社会秩序,优化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环境,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马锋等四十九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马锋因犯盗窃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多次打击处理后,仍不思悔改。2003年8月23日,马锋又因争夺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盆地坑)水库承包权,与他人产生矛盾,双方各纠集百余人在彭李坑水库械斗,马锋纠集王向东、胡建伟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自此在社会上树立了能打敢拼、凶狠霸道的恶名。2008年开始,南阳市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云良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开发南阳市滨河路与范蠡路交叉口宛城区仲景办事处泥营村区域地块,项目命名为澜湾盛景。因该项目未取得用地手续,拆迁和占地过程中遇到阻力。马锋找到曹云良,以能解决拆迁、解决占地纠纷和协调外部事务为借口,介入该项目,并于2010年7月入股仁华公司。2011年五一前后,澜湾盛景项目举行奠基仪式。为顺利拆迁,马锋召集马红卫、杨伟、牛建设等一批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为强拆强占,强行施工看场护院扫除障碍;在控制公司非法占地和拆迁过程中,以工程利益输送笼络在社会上有一定恶名的王秀军(另案处理)、胡建伟、梁俊等人参与澜湾盛景项目开发;用感情投资拉拢王向东,王向东又网罗郭冰(在逃)积极参与马锋组织、领导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马锋为组织、领导者,王向东、梁俊、王进友、王秀军、胡建伟、李东坡为骨干成员,曹云良、周党太、马红卫、马丽君、郭冰为积极参加者,刘运发、杨伟、牛青峰、牛建设、蔡长青、周国波、张海旭、闻通、王跃武、丰天阳、王秀龙、海光俊、王霞、武国超、张培根、龚梅全、张海军、刘廷宵、兰宏星、杨玉献、李绍朴、马超良、姜维(在逃)曹炳涛(另案处理)吕萌(另案处理)孙自良(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强拆等违法犯罪、违法建成澜湾盛景项目,出售房产攫取2.7亿元资金,敲诈勒索他人300余万元资金,对小区业主强卖水泥、沙石等谋取非法利益。马锋等人将违法所得用于购置作案工具增强组织犯罪能力、发放工资、奖励成员等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2011年5月至案发,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通过强占土地,暴力拆迁,逃避政府监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财、强迫交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7类70余起。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树立了自己的恶名,确立了强势地位,践踏社会法治,挑战政府公权,形成了对他人的威慑和心理强制,导致群众安全感下降,部分群众对政府失望,对社会不满。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数十名群众不敢报警;干扰、破坏200余户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干扰、破坏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执法活动,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执法办案职能不能正常行使;马锋利用担任仁华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当选为南阳市宛城区人大代表,作为自己的光环和护身符,以合法身份掩盖其犯罪本质,聚众阻碍警察执法、对抗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宛城区泥营社区及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群众生活、生产秩序。裁判结果: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马锋等 38人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马锋案是我市近年来少有的影响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两级法院上下一盘棋,积极组织动员,细化工作责任,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不断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被告人马锋涉黑案的从严从快审理,是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考验,体现了全员齐心办大事的精神风貌,体现了对扫黑除恶工作的使命担当,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杨向东等二十四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杨向东注册成立淅川县汇丰农业投资咨询公司,其以该“公司”为窝点,纠集二十余人恃强凌弱、逞凶斗狠、为非作歹,长期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0余起,造成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裁判结果: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向东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得假释;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2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杨向东等 24人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一定区域内以高息放贷牟取非法利益,称霸淅川县域非法放贷行业、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杨向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组织结构稳定,组织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组织纪律规约严格。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树立犯罪组织淫威,以不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扰乱金融秩序。该案的审判,摧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了其刑事犯罪,使各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净化了金融信贷环境,充分保障了民营企业的运行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危害一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撑,通过非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是黑恶势力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如不彻底铲除,很容易出现“打而后生”问题。“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法院依法全面查清该黑社会组织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对以杨向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所享有的近900万元的债权权益,以及车辆、办公用品等财产予以追缴。查明黑社会领导者、参与者的个人财产,本案以杨向东的《离婚协议》作为查明其个人财产的突破口,抽丝剥茧,查明其两处房产、股权收益、车辆等个人财产,对个人全部财产予以没收,对于他人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财产亦予以追缴;对其他23名涉案人员均采用罚金刑,共处罚金103万元,斩断该组织的“毛细血管”。责令被告人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或相等价值的财物,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举措,彻底摧毁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不给其死灰复燃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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