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关于免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邓政〔2020〕17号关于调整实行惠民殡葬免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实行惠民殡葬免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免除对象在邓州市死亡并在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一)具有邓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二)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邓州户籍的学生;(三)在邓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我市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四)驻邓军事单位现役军人;(五)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六)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七)无名遗体(经公安部门备案);(八)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市民政局批准。二、免除项目免收殡葬服务七项费用,共计1000元。其中:火化环节上,免收遗体接运费、抬尸费、火化费,三日内冷藏费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埋葬环节上,免收可降解骨灰盒、公益性墓穴、骨灰堂格位等三项费用。(七项基本殡葬服务费若有调整,不再另行通知,由市殡仪馆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三、办理程序(一)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人员,亡故后在邓州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丧事承办人凭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到市殡仪馆业务大厅免费办理。(二)丧属超出标准和另行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不予减免,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因没有采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三)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年底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据实补助。四、经费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实际应该负担金额安排预算,保障基本殡葬惠民政策的实施。邓州市范围内符合免费条件的亡故火化人员所免收的基本殡葬费用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每季度与市殡仪馆结算一次。具体拨付办法:市殡仪馆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人员相关资料和实际减免金额汇总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三个工作日)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七个工作日)审核拨付资金。五、组织实施(一)实行殡葬惠民政策,是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的为民爱民之举,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确保我市殡葬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二)民政、财政部门要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确保补贴对象资料审核和经费结算便捷、高效、准确。市政府将建立督查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新闻媒体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文明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尚。(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邓政〔2014〕11号文件同时废止。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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