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2020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邓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邓州市2020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区、市直各单位:现将《邓州市2020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邓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4月9日
邓州市2020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为统筹做好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工作,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前期调查研究,结合我市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长远规划,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高效型机关建设,逐步优化、改善、提升党政机关办公环境,展示邓州机关形象。
二、遵循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二)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三)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四)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三、各单位办公用房具体分配情况
(一)市委口单位办公地点分配意见
1.暂保留原办公地点不变单位:市委办、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老干部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等9个单位。
2.剩余11个单位(含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分配:
(1)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室。
(2)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3)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室。
(4)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5)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室。
(6)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7)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8)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体育局。
(9)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10)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11)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部分单位办公地点调整:
(1)编办搬至原金融办、原农委人居环境办公室,腾退原人事局办公用房。
(2)原民宗局同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腾退原占用政府口办公用房。
(3)人居环境办公室同农业农村局合署办公,腾退原占用市委口办公用房。
(二)政府口单位办公地点分配意见
1.暂保留原办公地点不变单位:市政府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交通局、商务局、审计局、信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原规划中心办公用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等14个单位。
2.剩余单位办公地点分配: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21人,现实际人数165人),办公地点设在原劳动局(1928平方米,含湍北服务中心600平方米)、就业办、医保办,腾退原人事局办公用房。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30人,现实际人数415人,不含二级单位),办公地点设在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及规划馆,使用面积4372平方米,腾退原国土局、原规划中心、原林业局、原矿管办办公用房。
(3)农业农村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38人,现实际人数88人),办公地点设在原工商局,腾退原畜牧局、原农办办公用房。
(4)卫生健康委员会(三定方案编制人数26人,现实际人数117人),办公地点设在原计生委,使用面积1600平方米,腾退原物价办和原卫生局办公用房。
(5)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45人,现实际人数174人),办公地点设在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面积2020 平方米,腾退原工商局办公用房。
(6)医疗保障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10人,现实际人数108人,含窗口人员), 办公地点设在原矿管办,使用面积108平方米。
(7)水利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16人,现实际人数70人),办公地点设在原国土局,使用面积1258平方米(含南水北调中线办),腾退原水利局办公用房。
(8)统计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14人,现实际人数42人,含二级单位),办公地点设在文化南路综合办公楼4楼,使用面积430平方米
(9)教体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18人,现实际人数89人),办公地点设在原林业局,使用面积2252平方米,腾退原教育局办公用房。
(10)科工信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20人,现实际人数63人),办公地点设在产业集聚区。
(11)发改委(三定方案编制人数23人,现实际人数65人),办公地点设在原人事局3、4楼,使用面积612平方米。
(12)扶贫办(三定方案编制人数12人,现实际人数65人),办公地点设在原人事局2楼,使用面积306平方米。
(13)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编制人数11人),办公地点设在原卫生局。
3.部分调整单位:
(1)铁路办、金融办搬至原人事局1楼。
(2)原民宗局暂时搬至原铁路办。
(3)旅游局搬至文广旅局。
(4)房管中心搬至原规划中心。
4.其他:
(1)原物价办、档案局办公用房腾退后,由市委事务局分配使用。
(2)原水利局、房管中心(古城路)办公用房暂作为市直单位机动办公使用。
四、时间节点
第一批搬迁单位:矿管办4月14日前搬迁完毕,医保局4月16日前搬迁完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局、科工信局等单位要在4月19日前搬迁完毕。
第二批搬迁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编办、教体局、水利局、发改委、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铁路办、金融办、原民宗局、原旅游局、房管中心等单位要在4月26日前搬迁完毕。
五、组织实施
(一)要提高认识。各搬迁单位要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从市委、市政府决定, 积极筹备,精心组织,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明确一名专职领导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沟通通,保证搬迁工作井然有序。
(二)要科学组织。规耀迁单位要积极主动与默入地原单位在时间,上做好衔接,并与电力、自来水公司、通信、机要、保密、物业管理等部门做好沟道,制订详细的表迁方案,现迁时委充分利用节假日时间进行,保障机关正常办公程序不受影响。
各搬迁单位的原办公地点原则上保持原办公环境不变(如空调。锅护、茶炉、通讯线路、水、电、暖、气等保持原状)。搬迁时不得购买办公家具、 办公用品,不进行装修等,要撒旧用旧,若有特殊情一况报领导小组审批。
搬迁单位要对搬迁前、搬迁后以及保留下的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要分别进行登记造册,然后报市纪委监委、审计局、 国资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要加强管理。搬迁前原机关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均由原单位结清。拟搬迁单位把原办公场所的土地、建筑物等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综合办公楼所有单位搬迁完毕后,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依法依规、科学、安全、有序对该楼予以拆除。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认真学习研究上级关于办公用房管理成熟的、先进的经验和模式,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进一步提高我市办公用房综合利用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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