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3月17日
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到邓州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第一条总则1.引进原则。招商引资坚持“两要两不要”(要税收富乡富市的、要就业富民安民的,不要圈占资源的、不要破坏环境的)的原则,入驻我市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等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2.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含原有企业技改扩规项目)。3.引资重点。重点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属纺织服装、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第二条要素保障政策4.单独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战略新兴产业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需要单独供地的优质项目,入驻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的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或乡镇专业园区。5.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也可实行弹性出让办法,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差异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6.基础设施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1亿元到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约定投资后,分别按照每亩12万元、16万元、2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第三条奖励政策(一)财政贡献奖励7.单独供地项目。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企业,年亩均税收5-10万元的,投产之日起,其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在足额缴纳当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使用税市级财政贡献部分50%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单独供地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标准、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在足额缴纳当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使用税市级财政贡献部分70%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8.租用现有厂房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100—200元的(不含200元),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50%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200—300元的(不含300元),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80%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300元的,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100%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二)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9.厂房建设。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给予厂房建设支持,企业自建10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10.高端装备应用。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设备先进、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按其先进设备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的,分别按照补助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11.厂房租金。凡入驻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第一年全额免除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100—200元的(不含200元),租金优惠5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200—300元的(不含300元),租金优惠8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300元的,租金全免。(三)人才引进奖励12.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50%予以计算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科技创新奖励13.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并开展研发工作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企业当年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内实用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五)企业上市奖励14.对投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第四条金融支持政策15.融资支持。政府设立市场化担保基金和过桥基金,提高工业贷款余额和占比,为工业企业争取更多市场化融资。进一步畅通银政企对接,通过提高商业银行对公存款额度的办法,鼓励银行提高对工业企业的授信额度。16.政府主导的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设立政府主导的产业发展基金,实施资本招商,灵活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重点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辐射带动强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提供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第五条安商政策17.加强项目配套建设。完善场地平整和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基础设施,推进产城融合,做好员工住宿、就餐、子女入学、周转用房、医疗保健等安商保障工作。18.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建立邓州籍在外成功人士信息库,及时汇集整理在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知识型人才和创业成功人士等乡贤信息,实行市乡领导干部联系乡贤制度,鼓励人才回归创业。根据《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邓发〔2018〕14号),重点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回归创业企业家,并进行资助和奖励。19.建立领导服务制度。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行“一个重大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个领导小组、一张实施时间表”的“五个一”项目推进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所有项目审批事项由服务专班代办,做到“两个零接触”(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与失地农民和审批部门接触)。企业落地和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实行台账化管理,督察督办、限时解决,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确保营商环境优良、项目推进有力。20.荣誉奖励。每年进行评优奖优活动,对贡献大、业绩好、信誉高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分别授予优秀企业、税收贡献奖、特殊贡献奖、技术创新单位、优秀企业家、青年专家、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第六条附则21.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能力强的重点工业项目和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一、三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经集体研究确定其他扶持政策。22.落实严格的项目评审和退出机制,对引进的投资项目或高层次人才,未履行约定的,取消优惠政策或收回奖补资金。23.市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实验区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优惠政策,分别制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或细分行业(区域)优惠政策及具体操作办法。24.落户乡镇的项目可参照此政策由乡镇具体实施。25.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与我市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26.本优惠政策由邓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政策兑现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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