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邓州市构林镇原党委书记刘继革收受好处220余万元被判十年,牵扯受贿细节公开!
“2019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桐柏县人民法院(2019)豫1330刑初578号刑 事判决书,邓州市构林镇原党委书记刘继革犯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邓州市构林镇原党委书记刘继革
“清风南阳”2019年5月17日发布消息,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刘继革(正科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南阳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桐柏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桐柏县人民法院(2019)豫1330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继革,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成员、书记,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任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委员、书记,2016年4月至案发前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委员、书记。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5月15日被桐柏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革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继革利用担任邓州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以及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振越房地产公司、耿浩等单位和个人在规划手续办理、项目用地、违章房屋建设、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陈某、张某1、耿浩等37人168.9万元现金、11.5万元购物卡和一部价值41.242773万元的奥迪汽车,共计折合人民币221.642773万元。
(一)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7月,被告人刘继革向该公司出资人陈某、汪文中夫妇索要价值41.242773万元的奥迪汽车一部,车款由陈某、汪文中夫妇成立的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二)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南吉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花洲商场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事宜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2年,向该公司股东张某1索要现金40万元。
(三)2013年年底,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向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1)索要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2015年5、6月份,因审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审计,被告人刘继革害怕索要购物卡事情暴露,退给(刘某1)10万元现金。
(四)2015年8、9月份,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向华耀挂车公司经理吴某心索要现金2万元。
(五)2012年4、5月份,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向邓州金川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2)索要价值1.8万元的玉镯一只。
(六)被告人刘继革利用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构林镇工商所副所长(李某3)、邓州博学实验学校董事长(王某3)等人在二广高速邓州市构林收费站口违建房屋顺利建设提供帮助,于2017年9月收受李某3现金16万元,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收受王某3现金共计5万元。
(七)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刘继革利用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负责构林镇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2现金20万元,为马某2购买构林镇袁岗社区宅基地等事宜谋取利益。
(八)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振越房地产公司世纪花园项目建设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2012年4、5月份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马某1)现金共计11万元。
(九)2012年3、4月份,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受邓州市看守所民警耿浩的请托,为耿浩在邓州市老胜利派出所的违章房屋建设提供帮助,收受耿浩现金10万元。
(十)2013年5月,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南驰骋驾驶技术培训学校规划手续办理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驾校董事长丁某的现金10万元。
(十一)2012年,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邓州市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赵某2在花洲实验小学西边的小产权房地产开发谋取利益。2019年1月,被告人刘继革收受赵某2现金10万元。
(十二)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受延长加油站老板尹某的请托,为延长加油站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共计收受尹某现金6万元。
(十三)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受河南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任经理李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的皇马国际项目办理规划手续等谋取利益,收受李某2的现金5万元。
(十四)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继革利用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规划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居民杨某3现金3万元,将杨某3的弟弟杨志祥安排在邓州市规划局工作。
(十五)2011年冬,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受邓州市工程车运输个体户孔某的请托,为孔某在邓州市殡仪馆对面的违建房屋顺利建设提供帮助,收受孔某现金3万元。
(十六)2012年3月,被告人刘继革利用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规划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房地产开发商彭某现金3万元,将彭某的亲戚张森安排在邓州市规划局工作。
(十七)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共计收受邓州市华鑫纸业有限公司财务副总付某现金3万元,为该公司环保检查等事项谋取利益。
(十八)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受邓州市小产权开发商汤某的请托,为汤某在邓州市第一运输公司院内锦运佳苑小区违建房屋顺利建设提供帮助,收受汤某现金2万元。
(十九)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规划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张白村村委委员白某2现金2万元,承诺为白某2的儿子白雨的工作编制提供帮助。
(二十)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受邓州金川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冯某的请托,为其公司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共收受冯某现金2万元。
(二十一)2013年3月,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物资公司下岗职工杨某1现金2万元,为杨某1与小西关村民联建房屋谋取利益。
(二十二)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刘继革利用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构林镇雲惠建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某2)现金2万元,承诺由(杨某2)承建构林镇郭庄社区新建综合学校的部分项目。
(二十三)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共计收受邓州市洁安燃气加油站老板段某2现金1.5万元,承诺将该加油站作为构林镇政府的定点加油站。
(二十四)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湍河美景项目开发商张某3现金1万元,为该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谋取利益。
(二十五)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古城居民高某现金1万元,为高某在杨埠街口的违建房屋顺利建设提供帮助。
(二十六)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南阳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白某1现金1万元,为该公司的锦绣花园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谋取利益。
(二十七)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受三里阁眼科医院投资人侯某的请托,承诺为三里阁眼科医院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共计收受侯某现金1万元。
(二十八)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个体户兰某现金1万元,为兰某的亲戚刘新卫在邓州市文化路的违章房屋建设谋取利益。
(二十九)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受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鸿杰第一城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谋取利益,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王某1现金1万元。
(三十)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受邓州市远达客运南站经理王某4的请托,承诺为王某4在构林镇建物流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4现金1万元。
(三十一)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1月、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共计收受马某3现金0.6万元,为马某3在构林镇政府承揽的工程、工程款结算等谋取利益。
(三十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城建局停薪留职职工马应春现金0.5万元,为马应春小产权开发项目顺利建设提供帮助。
(三十三)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尚正一品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经理程某现金0.5万元,为尚正一品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谋取利益。
(三十四)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东方红经济适用房项目经理刘某3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东方红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谋取利益。
(三十五)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郑州力德招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1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为郑州力德招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构林镇政府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谋取利益。
(三十六)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刘继革利用其担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构林镇全明面粉厂老板李某4的0.5万元购物卡,为李某4在全明面粉厂内的违建房屋顺利建设提供帮助。
另查明,被告人刘继革已于2015年将索要(刘某1)的10万元购物卡以现金形式退还,2019年7月8日将下余涉案赃款211.642773万元全部退缴。
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辩解、辩护,其中,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继革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法院查明,刘继革虽在案件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揭发他人涉嫌受贿的线索,但该线索至今未查证属实,也未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刘继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关于刘继革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刘继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刘继革到案后全部退缴涉案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桐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继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1.6427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一、被告人刘继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继革违法所得221.642773万元予以追缴,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已退缴211.642773万元,其中10万元于2015年退还刘红中)。(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迟早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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