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假装微信支付,盗窃香烟案破获了!原来是他...
日前,邓州市公安局桑庄派出所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时,顺藤摸瓜破获一个流窜在邓州多个乡镇假装微信支付盗窃香烟的犯罪团伙,及时终止了犯罪,挽回了损失,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2019年9月,孔某等人因寻衅滋事被桑庄派出所指导员张超和民警刘欣带回派出所调查询问,期间,孔某不仅如实交代了其寻衅滋事的经过,还供述出其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伙同韩某、张某等三人多次驾驶摩托车在邓州市文渠镇、林扒镇、都司镇、张楼乡、腰店镇、白牛镇、夏集乡等地多家小超市多次盗窃香烟等物品的事实。据孔某交代,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某个镇上先寻找目标,一般选择在行人较少的路段的小超市下手。一人骑在摩托车上,车不熄火,另外两人以购买香烟为名,假装利用微信支付的形式先让店主看微信支付账号,趁店主不注意关闭手机流量,输入支付金额和密码,支付界面一直都在刷新过程中,然后向店主解释说手机信号不好,网络信号好后钱会自动到帐,之后拿着香烟坐摩托车飞快离开。据查,孔某等人在多个乡镇多次盗窃香烟涉案金额已达2000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之中。通讯员:李栋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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