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2019年城区烟花爆竹禁燃范围公布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1月18日,我市召开2019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会议。即日起
我市在中心城区禁放区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厉打击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引导鼓励以电子声光鞭炮代替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心城区建成区域范围为:东至207国道,南至南三环,西至杏山大道,北至湍河。
“任性”燃放将被重罚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政府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中心城区建成区域:东至G207国道,南至南三环,西至杏山大道,北至湍河。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规定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邓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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