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税务局发布11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邓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邓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11个
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邓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邓州市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邓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花洲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夏集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穰东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桑庄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构林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孟楼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彭桥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张村税务分局和邓州市税务局赵集税务分局挂牌成立。为确保税收业务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邓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邓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花洲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夏集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穰东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桑庄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构林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孟楼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彭桥税务分局、邓州市税务局张村税务分局和邓州市税务局赵集税务分局自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邓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邓州市辖区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服务工作;组织办理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组织实施税收法律知识宣传等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雷锋路250号,邮编:474150,电话:0377-60271102
三、邓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邓州市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等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新华东路008号,邮编:474150,电话:0377-62163599
四、邓州市税务局花洲税务分局负责花洲街道办事处、古城街道办事处、湍河街道办事处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花洲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雷锋路250号,邮编:474150,电话:18736522788
五、邓州市税务局夏集税务分局负责夏集镇、张楼乡、白牛镇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夏集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夏集镇高台村15网格16号,邮编:474162,电话:0377-60271228
六、邓州市税务局穰东税务分局负责穰东镇、汲滩镇、腰店镇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穰东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穰东镇翟庄村民族路162号,邮编:474165,电话:0377-62988118
七、邓州市税务局桑庄税务分局负责桑庄镇、刘集镇、小杨营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桑庄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桑庄镇桑刘路116号,邮编:474169,电话:13838993786
八、邓州市税务局构林税务分局负责构林镇、都司镇、龙堰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构林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构林镇邓襄南路45号,邮编:474172,电话:0377-62638766
九、邓州市税务局孟楼税务分局负责孟楼镇、陶营镇、林扒镇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孟楼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孟楼镇河南大道56号,邮编:474178,电话:0377-60271266
十、邓州市税务局彭桥税务分局负责彭桥镇、高集镇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彭桥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彭桥镇龙潭路36号,邮编:474179,电话:0377-60271268
十一、邓州市税务局张村税务分局负责张村镇、十林镇、文渠镇、九龙镇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张村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张村镇文明路67号,邮编:474182,电话:0377-62689066
十二、邓州市税务局赵集税务分局负责赵集镇、罗庄镇、裴营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承担相关纳税(费)人的基础管理等工作;承担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邓州市税务局赵集税务分局办公地址:邓州市赵集镇龙潭路1号,邮编:474185,电话:13598258186
十三、行政相对人等对邓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依法向邓州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四、原邓州市国家税务局、原邓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邓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