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一村民路上堆放物品致路人死亡,到底是谁的责任?
村民道路上随意堆放物品造成交通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看我市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如何判决?2018年8月21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桑庄镇桑庄社区巡回审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案。案情简介2017年6月29日22时30分左右,田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邓州市桑庄镇某村时,撞到房某堆放在道路上的沙堆后摔倒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房某负次要责任。经有关部门调解,房某向田某亲属支付2万元赔偿款。现田某亲属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至邓州法院,要求房某及对该路段负有管理责任的邓州市交通运输局、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
市法院桑庄法庭受理该案后,多次到村走访,实地了解案情,因考虑到此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在农村影响较大,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桑庄法庭决定在当地进行巡回审判,同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余锐等7名人大代表观摩庭审。
判决结果经审理,该案争执焦点为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田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中撞上被告房某堆放在路边的沙堆,造成田某死亡,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房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房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被告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场听审的群众在判决结束之后,大家也议论纷纷:“平时在自己家门口堆点杂物什么的,觉得很正常,但没想到引起这么大的事故和纠纷,以后一定要引以为戒!”
在路旁随意堆放杂物多数人认为是不起眼的小事但有可能引发严重的事故法院在案发地用巡回法庭的形式审理该案件给大家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宣传课规范个人行为,谨防意外事件同时也提醒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页:
[1]